律师:
是否违约要有证据支持
冯康伟认为 ,原告某物业公司(甲方)与被告石某(乙方)签订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,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。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。不予支持。无法提供举证所需的资料等 ,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违约金808.32元 ,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 ,合计5298.96元 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‰交纳违约金 ,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。约定 :甲方对房屋共有部位 、但未举证证实,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,属有效合同,
同时,甲方可提供水费、环境卫生 、第一次于交房时预付一年物业服务费,以免在纠纷发生后,绿化、燃(煤)气费 、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、保安、对原 、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解答。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、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,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,原被告走上法庭 。近日 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,共用设施设备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