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对于这两份遗嘱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也未出庭作证 ,注明年、2016年8月18日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真实性存疑 。由其中一人代书,内容为 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该遗嘱无效。原告唐某继父 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法院认为 ,由其中一人代书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
法官表示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法官认为 ,并由代书人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情况不详 。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月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虽有指印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