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经法庭调查、借贷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原告院不予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求办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当事人约定的理过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原 、名为买卖民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法院予以支持。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在借钱的过程中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但无请求力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
本案中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。庭审质证,后被告向其借款 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,当日 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和被告并不熟悉 ,并约定了5分利息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原告当庭承认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2014年11月25日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