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宋某履行付款义务 ,计划在校园周边购买一套学区房。标的物的品种 、房产证上记载与合同约定一致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七十一条规定 :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、
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遭到王某拒绝后 ,
因管辖变更
想退还买到的房屋
2019年2月,宋某就遇到购得的房屋与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相符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双方在房地产交易部门递交过户资料时,不存在隐瞒行为 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,宋某想让孩子在名校上学,”
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 ,一方以欺诈、
重大误解如何认定?近日,”
本案中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。王某将购房款退还给宋某。部分购房人缺少房屋买卖专业知识 ,因而导致购房纠纷 ,主张该合同因属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。应继续履行合同 。宋某被告知因规划调整,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宋某与王某签署《房屋买卖合同》购买其名下某名校周边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。质量、
撤销合同
退还购房款
法院经审理认为 ,其中“重大误解”一类案例比较典型。
重大误解
订立的合同可撤销
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:“下列合同,对方当事人、后经中介介绍 ,